作者:千山区 点击次数:37 发布时间:2019-06-14 打印本页  关闭本页
千山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(以下简称“补贴机具”)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,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,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,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,促进农民增收,根据《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和农业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、省、市补贴机具购置(以下简称“购机”)和国家、省、市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“补贴资金”)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:
公开公正原则。补贴政策、补贴对象、操作程序等信息公开透明,资金分配、补贴范围与标准制定、补贴对象确定等公平正义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、公开、透明。
合理配置原则。根据农机化发展规划要求,结合本区农业生产布局特点、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,合理分配补贴资金,科学制定补贴计划,不断优化本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。
突出重点原则。农机补贴将继续以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,兼顾经济作物、油料作物、畜牧业、渔业、林果业、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,提高主要农作物、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养殖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,确保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本地现代农业发展。
直补到户原则。补贴对象自主购机,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,做到机具到位、资金到位、服务到位,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。
第二章 补贴对象、范围和标准
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(家庭农场)、农场(林场)职工、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。
第五条 补贴范围是符合区农业发展的,已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。区农业农村局不得缩小补贴范围。
第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,即同一种类、同一档次的补贴机具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。
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结算
第七条 各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汇总《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“申请表”),对填写格式、规范性及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。
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
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,加强协调配合。
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编制实施方案、下达资金计划以及对区的补贴工作开展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;区农业农村局是补贴专项实施的责任主体,做好补贴登记、信息公示和公开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售后服务监管等工作。
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年度购机补贴预算,拨付补贴资金,对全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;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,及时审核、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年度补贴资金区结算工作,对本区域内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。
第九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挤占、截留、挪用。区农业农村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,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,做到“见人、见机、见票”和“人机合影、签字确认”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,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,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,并确保区农业农村局年度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。
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对补贴机具实行档案管理并做到“一机一档”,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:购机者姓名(购机组织名称)、身份证号码(机构代码)、联系方式、购机日期、机具品种型号、购置数量、补贴金额、发动机号、机架号、补贴机具编号等。
第十一条 应加强补贴信息的公开,通过当地政务网站、宣传单、公告栏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将补贴政策、补贴范围、补贴标准、资金额度、补贴对象等各类补贴信息进行公开,确保各工作环节全过程公平、公正。
第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购机补贴管理系统、涉农资金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,加强对购机和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。并公开设立举报热线,鼓励社会各界对购机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监督。
千山区农业农村局
2019年7月12日